關于印發《蚌埠市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3-01-01 11:20 來源: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瀏覽量: 【字體:   打印

蚌食藥安委〔2022〕9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食藥安委各成員單位:

《蚌埠市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第15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市食安辦反映。

蚌埠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

2022年12月31日

(此件公開發布)

蚌埠市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辦法(試行)

一、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預防食品安全事故,促進農村集體聚餐規范化、標準化、市場化發展,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服務鄉村振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和《國務院食品安全辦關于進一步強化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風險防控的指導意見》(食安辦〔2015〕22號)、《安徽省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加強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風險防控的指導意見》(皖食藥安辦〔2017〕56號)等有關法律法規、文件,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蚌埠市行政區域內舉辦或承辦農村集體聚餐活動的食品安全管理。

本辦法所稱農村集體聚餐,是指在農村和城鄉結合部等地區,群眾因婚嫁、喪葬等事宜自發組織的、就餐人數在50人以上(含50人,安排多餐次的以就餐人數最多的一餐為準,下同)、在餐飲服務單位以外場所舉辦的各類非經營性群體性聚餐活動。本辦法所稱農村集體聚餐舉辦者,是指發起聚餐的個人或組織。本辦法所稱農村集體聚餐承辦者,是指為各類農村集體聚餐承擔組織、加工、制作及服務的單位或個人,包括流動廚房經營者等。

第三條  市政府統一領導全市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統籌制定相關管理政策,完善食品安全應急體系,加強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督查考核。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下同)統一負責、組織、協調轄區內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落實黨政領導干部食品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屬地負責、部門管理、行業自律、社會監督有機結合的管理工作機制,健全食品安全應急機制,督促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保障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所需經費。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轄區內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加強鄉鎮(街道)食安辦規范化、標準化建設,確定食品安全管理員、宣傳員,落實宣傳教育、信息收集和報告、報備管理、現場指導、隱患排查、協助執法等職責。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確定食品安全協管員、信息員,協助鄉鎮開展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條  開展農村集體聚餐管理,應當充分發揮村民理事會、紅白理事會等基層群眾組織作用,推進移風易俗,建設文明鄉風,推動新農村建設,鼓勵少辦簡辦、勤儉節約,反對大操大辦、盲目攀比,倡導文明用餐,堅決制止餐飲浪費。

第五條  農村集體聚餐舉辦者、承辦者均是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的責任主體,對其舉辦或者承辦的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負責。

舉辦者委托他人承辦農村集體聚餐,應當選擇經過登記備案的農村集體聚餐承辦者,并和承辦者簽訂食品安全責任協議。

二、備案管理和現場指導

第六條  農村集體聚餐承辦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并辦理食品攤販備案,農村集體聚餐舉辦者的親友應邀臨時提供加工等服務的除外。

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餐飲服務單位承辦農村集體聚餐的,應當同時辦理食品攤販備案。本市周邊的農村集體聚餐承辦者臨時在我市承辦農村集體聚餐的,其主體資格要求按來源地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但應當遵守本辦法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規定,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提前報備。

第七條  農村集體聚餐承辦者及其組織的廚師、幫廚等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從業人員應當取得健康證明,并經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合格。

第八條  農村集體聚餐承辦者辦理食品攤販備案,應當向住所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具體申請材料、備案程序、信息公示卡管理等按照《安徽省食品攤販備案管理辦法(試行)》執行。

農村集體聚餐承辦者備案信息應當及時抄送至所在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

第九條  農村集體聚餐承辦者擬承辦農村集體聚餐的,應當提前3天(喪宴及時報告)向舉辦者所在村(居)民委員會報備,填寫《蚌埠市農村集體聚餐備案表》,簽訂《蚌埠市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承諾書》,領取和學習《蚌埠市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告知書》。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將接收的報備信息報送至所在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

舉辦者委托農村集體聚餐承辦者承辦的,應當督促承辦者履行前款要求。承辦者逾期未報備的,或者舉辦者及家庭成員自行舉辦農村集體聚餐的,舉辦者應當按前款要求進行報備。

村(社區,下同)食品安全協管員、信息員獲悉本村擬舉辦農村集體聚餐信息的,應當提醒、督促舉辦者報備?;鶎狱h組織、村民理事會成員獲悉網格內擬舉辦農村集體聚餐信息的,應當提醒舉辦者報備,并將相關信息告知村食品安全協管員。

第十條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接到農村集體聚餐報備后,應當按規模大小等因素組織分類現場指導:

1.就餐人數在50人至99人的,由舉辦者所在村食品安全協管員、信息員進行現場指導。

2.就餐人數在100人至199人的,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食品安全管理員、宣傳員或舉辦者所在村食品安全協管員、信息員進行現場指導。

3.就餐人數在200人至399人的,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食品安全管理員、宣傳員會同鄉鎮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執法人員進行現場指導。

4.就餐人數在400人以上(含400人)的,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鄉鎮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縣、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執法人員進行現場指導。

第十一條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農村集體聚餐現場指導,應當指導承辦者規范加工過程、妥善貯存食品、落實清洗消毒、做好食品留樣等,并重點了解以下內容:

1.承辦者是否經過食品攤販備案,從業人員是否取得健康證明、是否經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合格。

2.菜單是否有不宜提供的食品,食品原料來源是否清楚,有無高風險食品原料,有無過期、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原料。

3.食品加工、貯存、就餐等區域是否遠離污染源和高風險化學物質,衛生條件是否達標,設備設施是否能保障食品安全需要,飲用水源是否符合標準。

第十二條  現場指導應當填寫《蚌埠市農村集體聚餐現場指導記錄表》,并要求舉辦者或承辦者簽字確認。發現有危害食品安全的風險因素的,應當書面記錄,并通知舉辦者、承辦者立即整改。發現足以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重大風險隱患的,應通知舉辦者、承辦者立即停止聚餐活動。

三、食品安全管理要求

第十三條  因傳染病疫情防控等需要,可以依法采取限制或者暫停舉辦農村集體聚餐的緊急措施并予以公告。期間,村(居)民委員會不受理農村集體聚餐報備,并向群眾做好解釋說明。

第十四條  舉辦或承辦農村集體聚餐,應當嚴格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遵守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需符合以下要求:

1.加工區原則上應當設置在固定房屋、臨時帳篷、專業備餐車等可與外界有效分隔的場所。就餐區應能避免揚塵污染。食品加工和貯存場所應遠離污染源,保持衛生清潔。

2.配備足夠數量的加工、貯存、清洗、消毒、保溫、冷藏、冷凍、留樣等設施設備,加工過程所使用的工具容器應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做到生熟分開,避免交叉污染。

3.參與加工服務的人員應當身體健康,個人衛生習慣良好?;加邪l熱、腹瀉、咽部炎癥等病癥及皮膚有傷口或感染的,或者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參與加工服務。

4.應當從具有合法資質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采購食品原料,索取并留存購買憑證,查驗食品是否新鮮安全。食品加工、餐飲具清洗用水應當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5.食品貯存的溫度應滿足食品標簽規定和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不得在食品加工區、貯存區、就餐區等區域及周邊貯存化肥、農藥等高風險化學物質。禁止采購、貯存、使用亞硝酸鹽,原則上不得貯存、使用醇基燃料。

6.加工食品前應當再次檢查食品,確認無過期變質現象。食品烹飪的溫度和時間應能保證食品安全,加工過程應當符合相應操作規范。冷食類食品應于當餐現制,盡量減少冷食類葷菜供應。不得加工制作高風險食品,不得供應自制裱花蛋糕、生食水產品。

7.復用餐飲具在使用前應當經過清洗、消毒。一次性餐飲具應當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和禁止、限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有關規定。

8.集體聚餐人數超過100人的,每餐每種菜品(含主食)均應當按照相關國家標準留樣,留樣時間不少于48小時。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等規定的要求。

第十五條  農村集體聚餐承辦者承辦農村集體聚餐,應當依法誠信經營,加強自律規范,并遵守以下要求:

1.每次承辦農村集體聚餐,在現場公示《食品攤販備案信息公示卡》。

2.建立農村集體聚餐業務臺賬,如實記錄每次承辦農村集體聚餐的時間、地點、餐次、規模、舉辦者信息等內容。臺賬留存時間不低于2年。

3.定期開展食品安全自查,每年向備案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送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自查報告。

4.遵守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的疫情防控等要求。

第十六條  鼓勵農村集體聚餐承辦者積極投保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發揮保險的他律和風險分擔作用。鼓勵縣、區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為轄區農村集體聚餐統一投保食品安全責任保險。

四、監督管理措施

第十七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每兩年應當對轄區內備案的農村集體聚餐承辦者進行至少一次監督檢查。檢查要點由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日常監管、現場指導等過程中發現農村集體聚餐承辦者存在危害食品安全的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立案調查。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第十八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大農村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力度,可以按一定比例對備案的農村集體聚餐安排食品原料抽樣檢驗。

鄉鎮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使用食品安全快速檢測方法,按一定比例對備案的農村集體聚餐進行食品安全風險篩查。

第十九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牽頭研究建立農村集體聚餐承辦者風險分級管理機制,對風險等級高的承辦者實施重點監督檢查。

各縣、區應當建立農村集體聚餐承辦者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制度,并實施相應管理措施。

各縣、區應當定期在信息公開網站和鄉鎮、村公示農村集體聚餐承辦者備案信息、監督檢查、抽檢、行政處罰、風險分級、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等信息,供轄區群眾選擇時參考。

第二十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牽頭研究建立農村集體聚餐智慧監管機制,逐步實現備案管理、現場指導、監督管理等全程信息化。

第二十一條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大鄉鎮食安辦規范化、標準化建設力度,完善工作機制,加強“四員”(食品安全管理員、宣傳員、協管員、信息員,下同)培訓、考核,保障“四員”工作經費,保障“四員”有效開展備案、現場指導等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受理農村集體聚餐備案情況和開展現場指導情況,應當每季度匯總報送至縣、區食安辦。

第二十二條  市場監督管理、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加強農村食品安全綜合治理,有效規范農村食品生產經營行為,逐步建立規范的農村食品流通供應體系,從源頭保障農村集體聚餐的食品原料質量安全。

第二十三條  各級食安辦、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加強農村集體聚餐承辦者培訓、考核。鼓勵具有合法資質的職業技能培訓機構開展農村集體聚餐職業技能和食品安全培訓。

市場監督管理、民政、農業農村、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在農村地區加大食品安全知識、農村集體聚餐管理要求和反食品浪費的宣傳教育力度,推廣公勺公筷,增強群眾的食品安全意識,營造浪費可恥、節約為榮的文明就餐新風尚。

第二十四條  鼓勵農村集體聚餐承辦者聯合成立行業協會,開展行業自律規范行動,組織培訓學習,加強業務交流,引導農村集體聚餐承辦者依法、誠信經營。

第二十五條  鼓勵縣、區和鄉鎮因地制宜探索發展新型農村集體聚餐經營模式,利用閑置校舍、村集體房屋建設農村家宴中心等,為周邊農村集體聚餐提供固定場所和設備設施,改善農村集體聚餐硬件條件,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鼓勵中央廚房經營企業、食品生產企業等通過冷鏈或熱鏈物流向農村集體聚餐承辦者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凈菜、半成品、預制菜、成品菜。

五、應急管理

第二十六條  農村集體聚餐舉辦者和承辦者、村食品安全協管員和信息員、相關醫療機構等在獲悉就餐人員發生食源性疾病聚集病例或其他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后,應當立即向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區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報告。舉辦者、承辦者應當采取以下先期處置措施:

1.立即組織人員將患者送往就近醫療機構接受救治。

2.立即停止后續餐次準備,停止使用現場的食品及其原料、工用具、設備設施和操作現場。保護現場,等待相關部門的調查及處理。

村食品安全協管員、信息員應當協助和監督舉辦者、承辦者落實前款規定的先期處置措施。

第二十七條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接到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報告后,應當立即向縣級衛生健康部門和市場監管部門報告,并指導做好先期處置。

縣級市場監管部門接報后,應當立即按照食品安全事故預案的有關規定,向市市場監管局和縣、區人民政府報告,會同衛生健康等有關部門開展事件評估、分級響應、現場處置、流行病學調查、應急檢驗檢測等應急處置工作。

第二十八條  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突發事件信息發布根據事件級別由市或縣、區人民政府統一發布,其他單位和個人未經審批不得擅自對外發布。市、縣、區相關部門要加強輿情監測、引導,農村集體聚餐舉辦者、承辦者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要加強患者及家屬的聯系和安撫工作,防止形成群體性事件和輿情事件。

六、附則

第二十九條  各縣、區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實施細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3年2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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