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蚌埠市人防工程產權制度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蚌埠市人防工程產權制度改革實施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2022年12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
蚌埠市人防工程產權制度改革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中央及省新時期人民防空改革發展的部署要求,等高對接滬蘇浙,加快建立健全人防工程產權制度,推進人防工程建設管理高質量發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人民防空的重要論述和指示批示精神,明確人防工程產權歸屬,創新人防工程管理機制,促進人防工程戰備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融合提升,為加快打造“三地一區”兩中心、建設幸福蚌埠提供堅實的人民防空保障。
二、改革目標
以結合民用建筑依法修建的人防工程為重點,深化人防工程產權制度改革,到2023年底,市(含市轄區,下同)、縣范圍內構建形成所有權歸屬明晰、經營權靈活自主、維護保養落實到位、平戰轉換保障有力的人防工程管理新機制。
三、主要任務
(一)推動人防工程移交管理。
1.從2023年1月1日起,市、縣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在設置國有土地規劃設計條件時,明確結合民用建筑依法修建的人防工程的產權歸國家所有,由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備案后1個月內無償移交給市、縣政府確定的國有全資企業。
2.本意見實施前由市、縣政府及其國有控股公司投資建設的人防工程、機關事業單位結合民用建筑依法修建的人防工程,產權歸國家所有,由建設單位移交給市、縣政府確定的國有全資企業。
3.市政府確定的國有全資企業為蚌埠市城市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各縣可結合實際確定本級的國有全資企業。
(二)試行人防工程產權登記制度。
4.移交給市、縣政府確定的國有全資企業管理的人防工程,試行不動產登記制度。
5.建設單位應配合市、縣政府確定的國有全資企業在項目竣工備案3個月內辦理人防工程不動產登記手續。建設單位委托中介機構進行竣工測量時,實測人防工程的位置、面積并體現在竣工測量報告中。
6.市、縣不動產登記管理部門應就人防工程產權登記明確辦理流程、申報材料等,對符合條件的進行首次登記,并核發不動產權證書。不動產權證書應載明人防工程的位置、面積等內容,并在附圖上標注人防工程類型及范圍界線。
7.人防工程的最小登記單元為一個防護單元。人防工程口部建筑占用地塊地面建筑技術經濟指標,且平時具有獨立使用功能的應單獨登記,并注明“人防工程口部房”;其他人防工程口部建筑可與人防工程一并登記。
(三)規范人防工程資產經營管理。
8.建立國有人防工程資產管理制度,由市、縣政府確定的國有全資企業開展市場化經營運作,按照規劃用途使用,依法靈活采用經營租賃等模式,盤活國有人防工程資產。經營收益實行專項管理,統籌用于人防工程的使用管理、維護保養、平戰轉換和演習演練等。
9.國有人防工程不得抵押、轉讓。在確保戰備功能的前提下,可以依法探索以人防工程的使用預期收益為標的開展融資運作,促進人防工程資產保值增值。
(四)落實人防工程維護管理責任。
10.管理人防工程的國有全資企業,負責人防工程維護管理,確保人防工程戰備效能和安全。戰時,按規定組織平戰轉換,服從政府統一調配。
11.國有人防工程維護管理可由國有全資企業具體實施,也可委托具備專業能力的專業機構或物業企業落實。
12.本意見實施前結合民用建筑依法修建的人防工程,由于建設管理主體已經注銷等客觀原因而無法按照規定確定維護管理單位的,可由市、縣政府確定的全資國有企業負責維護管理,并承擔有關費用。
(五)構建監管協同機制。
13.人防主管部門應會同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部門,加強對人防工程平時使用和維護管理的監管,確保人防工程平時使用效能和戰備效能。
14.人防主管部門應會同國有資產監管等部門,加大指導檢查力度,定期對國有人防工程資產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國有人防工程資產安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人防工程產權制度改革在市政府統一領導下進行,各地、各部門要充分認識開展改革的重要性,支持改革創新,加強配合聯動,強化政策協同,推動人防工程產權改革順利開展。
(二)合力推進實施。各級自然資源和規劃、人防、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財政(國資)及政府確定的國有全資企業等部門共同參與,對推進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時會商,建立健全相關配套制度及措施,推動改革不斷深化。
(三)廣泛宣傳引導。人防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人防工程產權制度改革的政策解讀,多渠道、多形式向社會特別是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社區居民群眾開展廣泛深入的宣傳,形成廣泛支持、關心、參與改革的良好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