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蚌埠市市級政府儲備糧食
管理辦法的通知
蚌政秘〔2022〕59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關部門、單位:
現將《蚌埠市市級政府儲備糧食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蚌埠市人民政府
2022年9月18日
(此件公開發布)
蚌埠市市級政府儲備糧食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市級政府儲備糧食管理,保證市級政府儲備糧食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維護糧食市場穩定,有效發揮糧食儲備在宏觀調控中的作用,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安徽省糧食儲備管理辦法》和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級政府儲備糧食,是指市人民政府儲備的用于調節轄區內糧食供求總量,穩定糧食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等情況的糧食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條 從事和參與市級政府儲備糧食經營管理、監督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市級政府儲備糧食的管理應當按照政策性職能和經營性職能分開原則,嚴格制度、嚴格管理、嚴格責任,確保市級政府儲備糧食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確保市級政府儲備糧食儲得進、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并節約成本、費用。
未經市人民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市級政府儲備糧食。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級政府儲備糧食的行政管理,對市級政府儲備糧食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檢查;依照國家和省有關儲備糧食管理的法規、規章及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建立健全市級政府儲備糧食各項業務管理制度,并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市級政府儲備糧食儲存地縣級人民政府對轄區內承儲市級政府儲備糧食的企業,依法履行食品安全和安全生產屬地管理責任。
市級政府儲備糧食儲存地縣級人民政府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協助管理市級政府儲備糧食。
承擔儲存市級政府儲備糧食任務的企業(以下簡稱承儲企業)應當嚴格執行相關法規、規章、國家標準、技術規范及各項業務管理制度,對市級政府儲備糧食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擬訂市級政府儲備糧食規??偭?、總體布局和動用的宏觀調控意見,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負責安排市級政府儲備糧食的貸款利息、管理費用和輪換補貼,并對市級政府儲備糧食財務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蚌埠市分行(以下簡稱市農業發展銀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安排市級政府儲備糧食所需貸款,并對發放的市級政府儲備糧食貸款實施信貸監管。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騙取、擠占、截留、挪用市級政府儲備糧食貸款或者貸款利息、管理費用和輪換補貼。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市級政府儲備糧食的倉儲設施,不得偷盜、哄搶或者損毀市級政府儲備糧食。
市級政府儲備糧食儲存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對破壞市級政府儲備糧食倉儲設施,偷盜、哄搶或者損毀市級政府儲備糧食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組織有關部門予以制止、查處。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市級政府儲備糧食經營管理中的違法行為,均有權向市級或省級人民政府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舉報。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查處;舉報事項的處理屬于其他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移送其他部門處理。
第二章 市級政府儲備糧食的計劃
第十條 市級政府儲備糧食的儲存規模、品種和總體布局方案,由市人民政府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根據宏觀調控需要和財政承受能力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一條 市級政府儲備糧食的收購、銷售計劃,由市人民政府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儲存規模、品種和總體布局方案提出建議,商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市農業發展銀行同意后,聯合下達承儲企業。
市級政府儲備糧食儲存地縣級人民政府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市級政府儲備糧食的收購、銷售計劃,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承儲企業實施市級政府儲備糧食的收購、銷售。
第十二條 市級政府儲備原糧實行均衡輪換制度,每年輪換的數量一般為市級政府儲備儲存總量的25%至40%,原則上5年左右達到均衡輪換的標準。市級政府儲備成品糧實行動態輪換制度。
市級政府儲備糧食儲存地縣級人民政府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級政府儲備糧食的品質情況和入庫年限,提出市級政府儲備糧食年度輪換計劃建議,報市人民政府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主管部門,由市人民政府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市農業發展銀行批準。市級政府儲備糧食儲存地縣級人民政府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主管部門在年度輪換計劃內,具體組織承儲企業實施市級政府儲備糧食的輪換。
第十三條 市級政府儲備糧食儲存地縣級人民政府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市級政府儲備糧食收購、銷售、年度輪換計劃的具體執行情況,及時報市人民政府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備案,并抄送市農業發展銀行。
第三章 市級政府儲備糧食的儲存
第十四條 經市人民政府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并商市農業發展銀行同意后,具備國家規定條件的企業,可以承擔儲存市級政府儲備糧食的任務。
市人民政府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承儲市級政府儲備糧食的企業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事項。
承儲企業依法被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其儲存的市級政府儲備糧食由市人民政府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調出另儲。
第十五條 承儲企業應當保證入庫的市級政府儲備糧食達到輪換計劃規定的質量等級,并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和食品安全標準,對糧食質量安全承擔第一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六條 承儲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虛報、瞞報市級政府儲備糧食數量;
(二)以低價購進高價入賬、高價售出低價入賬、舊糧頂替新糧、虛增入庫成本、虛假輪換、違規倒賣等手段套取差價,騙取市級政府儲備糧食貸款和貸款利息、管理費用和輪換補貼;
(三)擠占、挪用、克扣財政補貼、信貸資金;
(四)以市級政府儲備糧食對外進行擔?;蛘咔鍍攤鶆?;
(五)將市級政府儲備糧食輪換業務與其他業務混合經營,利用市級政府儲備糧食進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務以外的其他商業經營;
(六)在市級政府儲備糧食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或者在市級政府儲備糧食輪出時調換標的物、拒不執行出庫指令、阻撓出庫;
(七)購買限定用途的市級政府儲備糧食,違規倒賣或者不按照規定用途處置;
(八)擅自動用市級政府儲備糧食;
(九)擅自串換市級政府儲備糧食品種、變更市級政府儲備糧食儲存地點;
(十)因延誤輪換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市級政府儲備糧食陳化、霉變;
(十一)經營市級政府儲備糧食業務不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專賬核算;
(十二)其他違反市級政府儲備糧食經營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十七條 承儲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市級政府儲備糧食的防火、防盜、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本行政區域內的承儲企業做好市級政府儲備糧食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 承儲企業應當對市級政府儲備糧食的儲存管理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市級政府儲備糧食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方面的問題,應當及時處理;不能處理的,承儲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及時報告市人民政府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 承儲企業應當在輪換計劃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市級政府儲備糧食的輪換。
市級政府儲備糧食的輪換應當遵循有利于保證市級政府儲備糧食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保持糧食市場穩定,防止造成市場糧價劇烈波動,節約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則。
市級政府儲備糧食輪換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并征求市農業發展銀行的意見制定。
第二十條 市級政府儲備糧食的銷售、輪換原則上應當通過規范的糧食批發市場公開進行,也可以通過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二十一條 市級政府儲備糧食的管理費用實行定額包干,輪換補貼和貸款利息實行據實補貼,由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核定后撥付給市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主管部門;市人民政府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通過市農業發展銀行補貼專戶,及時、足額撥付到承儲企業。
第二十二條 市級政府儲備糧食貸款實行貸款與糧食庫存值增減掛鉤和專戶管理、??顚S?。
承儲企業應當在市農業發展銀行開立基本賬戶,并接受市農業發展銀行的信貸監管。
第二十三條 市級政府儲備糧食的入庫成本由市人民政府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市農業發展銀行核定。市級政府儲備糧食的入庫成本一經核定,承儲企業必須遵照執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市級政府儲備糧食入庫成本。
第二十四條 建立市級政府儲備糧食損失、損耗處理制度,及時處理所發生的損失、損耗。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并征求市農業發展銀行的意見制定。
第二十五條 市級政府儲備糧食儲存地縣級人民政府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統計、分析轄區內市級政府儲備糧食的儲存管理情況,并將統計、分析情況報送市人民政府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及市農業發展銀行。
第四章 市級政府儲備糧食的動用
第二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完善市級政府儲備糧食的動用預警機制,加強對需要動用市級政府儲備糧食情況的監測,適時提出動用市級政府儲備糧食的建議。
第二十七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動用市級政府儲備糧食:
(一)轄區內糧食明顯供不應求或者市場價格異常波動;
(二)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需要動用市級政府儲備糧食;
(三)市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動用市級政府儲備糧食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 動用市級政府儲備糧食,由市人民政府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提出動用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動用方案應當包括動用市級政府儲備糧食的品種、數量、質量、價格、使用安排、運輸保障等內容。
第二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市級政府儲備糧食動用方案下達動用命令,由市級政府儲備糧食儲存地縣級人民政府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主管部門具體組織實施。
緊急情況下,市人民政府直接決定動用市級政府儲備糧食并下達動用命令。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縣、區對市級政府儲備糧食動用命令的實施,應當給予支持、配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執行或者擅自改變市級政府儲備糧食動用命令。
第五章 市級政府儲備糧食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市人民政府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市級政府儲備糧食的承儲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承儲企業檢查市級政府儲備糧食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
(二)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市級政府儲備糧食收購、銷售、輪換計劃及動用命令的執行情況;
(三)調閱市級政府儲備糧食經營管理的有關資料、憑證、電子數據;
(四)依法處理違法行為。
第三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市級政府儲備糧食數量、質量、儲存安全等方面存在問題,應當責成市級政府儲備糧食儲存地縣級人民政府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主管部門和承儲企業立即糾正或者處理;發現市級政府儲備糧食承儲企業不再具備承儲條件,市人民政府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取消其承儲任務。
第三十二條 審計機關依照審計法規定的職責和程序,對有關市級政府儲備糧食的財務收支情況實施審計監督;發現問題,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第三十三條 承儲企業對市人民政府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應當予以配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干涉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第三十四條 市農業發展銀行應當按照資金封閉管理的規定,加強對市級政府儲備糧食貸款的信貸監管。承儲企業對市農業發展銀行依法進行的信貸監管,應當予以配合,并及時提供有關資料和情況。
第六章 企業儲備
第三十五條 企業儲備包括糧食加工企業社會責任儲備、糧食經營企業商業庫存。糧食加工企業社會責任儲備是糧食加工企業依據法律法規明確的社會責任所建立的庫存,依照法定程序動用。糧食經營企業商業庫存是企業保持經營需要的周轉庫存。
第三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按照總量合理、漸進到位、政策引導、壓實責任原則,督促指導規模以上糧食加工企業建立企業社會責任儲備。糧食加工企業社會責任儲備,由市人民政府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市農業發展銀行,制定具體標準和相關激勵約束機制。
第三十七條 在糧食應急預案啟動后,建立社會責任儲備的糧食加工企業,不按照國家、省、市要求承擔應急任務,不服從國家、省、市統一安排和調度的,根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八條 鼓勵糧食經營企業建立合理商業庫存。支持家庭農場、農業合作社、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自主儲糧。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12月29日發布的《蚌埠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蚌埠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的通知》(蚌政秘〔2016〕14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