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解讀】《蚌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蚌埠市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實施細則的通知》解讀
近日,我市出臺《蚌埠市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確定了困難群眾醫療保障待遇標準,進一步減輕困難群眾和大病患者醫療費用負擔,強化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以下簡稱三重制度)綜合保障,補齊托底保障短板,有效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貧返貧風險,筑牢民生保障底線。
《實施細則》明確醫療救助適用于醫療費用負擔較重的困難職工和城鄉居民。對特困人員、低保對象、低保邊緣家庭成員、返貧致貧人口、防止返貧監測對象和因病致貧重病患者6類人群,按規定給予分類救助??h級以上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按上述救助對象類別給予相應救助。我市規范分類參保資助政策,市醫療保障局全面落實城鄉居民基本醫保參保財政補助政策,對特困人員給予全額資助,低保對象給予80%-90%定額資助,剩余費用由個人按規定繳納,具體資助標準按蚌埠市年度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繳費工作規定執行。已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保,進入保障年度后新認定為救助對象的不再追補資助。返貧致貧人口、防止返貧監測對象參保個人繳費資助、三重制度保障政策,按鞏固拓展醫療保障脫貧攻堅成果有效銜接鄉村振興戰略有關政策規定執行。為了增強大病保險補充保障功能,大病保險對特困人員、低保對象等實行傾斜支付,較普通參保人員起付標準降低50%、報銷比例提高5個百分點、取消封頂線。
《實施細則》明確,按照“先保險后救助”原則,對基本醫保、大病保險等支付后,個人醫療費用負擔仍然較重的救助對象按規定實施救助。救助費用主要覆蓋救助對象一個年度內,在蚌埠市定點醫療機構或按規定轉診轉院備案后異地就醫發生的住院費用及慢性病、特殊病門診費用。按規定轉診轉院備案的救助對象,執行蚌埠市救助標準,未按規定轉診轉院備案的救助對象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原則上不納入醫療救助范圍?;踞t保、大病保險起付標準以下的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費用按規定納入救助保障。
按救助對象家庭困難情況,我市分類設定了年度救助起付標準(以下簡稱起付標準)、救助比例。特困人員、低保對象取消起付標準,低保邊緣家庭成員、防止返貧監測對象、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起付標準分別暫按3000元、3000元、10000元確定,根據安徽省統一標準動態調整,逐步與國家規定標準相銜接。特困人員救助比例80%,低保對象救助比例75%;在起付標準以上,低保邊緣家庭成員、防止返貧監測對象救助比例60%,因病致貧重病患者救助比例50%;年度救助限額最高5萬元。
《實施細則》統籌完善傾斜救助措施,加強門診慢性病、特殊病救助保障,門診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額。對規范轉診且在省域內就醫的救助對象,經三重制度綜合保障后政策范圍內個人負擔仍然較重的給予傾斜救助。起付線20000元,特困人員、低保對象救助比例70%,返貧致貧人口、低保邊緣家庭成員、防止返貧監測對象救助比例60%。傾斜救助年度限額20000元。并且《實施細則》要求,通過明確診療方案、規范診療等措施降低醫療成本,合理控制困難群眾政策范圍內自付費用比例。
全面建立依申請救助機制,按照戶申請、村(社區)評議、鎮(街道)審核,縣區級醫保與民政、鄉村振興等部門聯合確定的程序,對因病致貧重病患者在身份認定前當年內個人自付的合規醫療費用給予相應救助。年度內動態新增加的救助對象在身份認定前當年內個人自付的合規醫療費用可依申請追溯給予相應救助。因個人原因未參加基本醫保的原則上不納入醫療救助范圍。
我市還分類健全因病致貧和因病返貧雙預警機制,對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等支付后個人年度醫療費用負擔仍然較重的低保邊緣家庭成員、防止返貧監測對象等,參照上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左右設定監測標準;對穩定脫貧人口、普通參保人員等,參照上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設定監測標準。醫保部門及時將達到監測標準的人員信息推送民政、鄉村振興等部門,符合條件的納入醫療救助或其他社會救助范圍。